配套費的“契稅”,你交對了嗎?
一、配套費需要交納契稅嗎?
(一)市政配套費&城市基礎配套費
市政建設配套費:是出讓土地時必要的配套費用,指要完成地塊內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信、圍擋等基礎設施建設并進行土地平整,滿足必要的“通平”要求的市政公用基礎建設項目資金,即“七通一平”的費用。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則指按城市總體規(guī)劃要求,為籌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所收取的費用,按建設項目的建筑面積計征,專項用于城市道路、橋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氣、污水處理、集中供熱、園林、綠化、路燈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等城市基礎設施和城市公用設施的建設。也就是說,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一種地方政府性基金,根據各地方發(fā)布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相關管理辦法,該費用的征收范圍通常為新建、改建、擴建各類房屋建筑工程項目。不同的城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收費標準不同。
(二)國家稅務規(guī)定:
根據(財稅[2004]134號)第一條規(guī)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一)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二)以競價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一般應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span>
(三)地方稅務規(guī)定:
對于上述規(guī)定,不光納稅人有不同的理解,而且各地在執(zhí)行中也出現了不同的口徑:繳納、暫緩、不征。例如:
1.大連稅務認為堅定:不移的執(zhí)行財稅[2004]134號文件規(guī)定,配套費應作為契稅的計稅依據,交納契稅;
2.成都稅務認為房地產開發(fā)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按開發(fā)的房產建筑面積向建委繳納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一般計入開發(fā)成本)是在取得土地使用權之后環(huán)節(jié)發(fā)生的費用,該費用不是為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應暫緩征收契稅;
3.海南稅務認為:土地轉讓后發(fā)生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不應作為契稅計稅依據。
(四)本文觀點:
按照財稅[2004]134號文件規(guī)定,市政建設配套費需要繳納契稅,故很多房企財務認為現在公司繳納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而非市政建設配套費,故不應繳納契稅。房地產企業(yè)的原來繳納市政建設配套費,繳納契稅很明確?,F在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否繳納契稅存在很大爭議,除地方稅務有明確規(guī)定不交契稅外,其余地區(qū)由于政策不明,各主管局自行判斷是否征收,在實務操作過程中,不僅僅影響契稅,還會影響土地增值稅清算,即未繳納的契稅的城市基礎配套費存在不予扣除的風險。故建議與主管稅務機關做好溝通。
二、配套費契稅如何繳納?
各地住建局征收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征收,部分地區(qū)針對配套設施及地下建筑物存在減免的情況,契稅是按照減免前的繳納還是減免后的繳納?目前各地稅務答疑中,要求按照減免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繳納契稅。